㈠ 四個字的名字能用嗎
嗯,以後上學填表時會有一定的麻煩,因為很多表都是以格子的形式給出的,而很多都只有3個格子,所以會有麻煩...
㈡ 給孩子取四個字的名字好嗎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中文名
姓名權
外文名
right of name
主體
自然人
客體
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
基本義務
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權利內容
改名權
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改名權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斗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徵,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命名權
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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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權。
自我命名權,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侵權行為
主要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
㈢ 現在起四個字的名字普遍嗎是不是就改了自己的姓了
現在四個字的名字,一般都是復姓,在家上兩個子的名。或者是用母親的姓在加兩個字,成為三個字的名,再加父姓,成為四個字的名字。不過這種情況不很常見。一般還是以兩個字或三個字的名字為主。
㈣ 四個字的名字的利弊是什麼
四個字的名字的利弊
一、利:可以減少重名率,寓意更深刻有內涵。在我國,單字名和雙字名是比較常見的,而且重名率也是比較高的,而四個字的名字在生活卻是比較少見的,所以起四個字的名字的有利之處的其中一個就是可以減少重名率。
其次四個字的名字涵蓋率更深刻,內涵更豐富,如可以容納父母的姓氏,更加的時髦洋氣,突顯其與眾不同的氣質。
二、弊:名字是跟隨一生,所以不能隨意的起名字,不僅會顯得很另類,還會給寶寶的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雖然四個字的名字比較罕見,重名、撞名的情況比較少。
但是名字是用來交往使用的,四個字的名字弊端就在於不容易記也不容易寫,會給生活和工作帶來很多的不便。尤其在小孩子成長的時候,會因為起名字顯得「特立獨行」,受到區別對待,很不利於其性格的塑造和良性的發展。
取名應用
1、字型結構有變化
名字不但常讀,而且常寫。專家建議,名字選用的字結構不要太單一。像"國園園"、"林楊樺"、"呂昌晏"這些名字寫起來略顯單調,缺乏變化的美感,還可能影響人們對簽名的識別。
2、避免諧音意不美
起名時如果諧音運用得巧妙,會使人感到含蓄,不落俗套。但是,起名者有時只注意了所選用的字本身的意義,卻忽略了與名字諧音的詞或片語可能是貶義的。
專家指出,范婉"(飯碗)、"侯岩"(喉炎)、"胡麗晶"(狐狸精)之類諧音不美以及"溫泉"、"沈陽"之類容易在文中造成歧義的名字,起名時應該避免。
3、名字不要同聲調
專家研究發現,三字聲調全同的名字僅占所抽取樣本的5.2%,這表明人們在取名時,有意無意中遵從了聲調變化的規律。專家還建議,名字的尾音最好是平聲,因為上聲字響亮程度相對差一些。
㈤ 四個字的姓名好不好
挺好的,現在挺多人用4字名字
㈥ 漢族人能起四個字名字嗎有什麼規定
可以的,
★子女起名立新規父母雙姓可同用
《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首次對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採用父母雙方姓氏。子女採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按照雙姓起名,但不算作復姓,按照目前我國現有1601個姓氏計算,這種做法將新增128萬個雙姓,從而緩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復的問題。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允許子女隨父姓或母姓,提倡採用父母雙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與父母雙方的家族和血緣關系,同時對於解決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復問題,也具有積極意義。
★取名用字有限制
對於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不利於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2、不利於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
考慮到我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復姓或者採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兩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比如:丈夫姓鄭,老婆姓付,他們就可以給孩子取名「鄭付貝克漢姆」。
《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1.已簡化的繁體字;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3.自造字;4.外國文字;5.漢語拼音字母;6.阿拉伯數字;7.符號;8.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
㈦ 四個字的名字有時候好處和壞處
好處是重名的少,壞處是老師罰寫自己名字一百遍的時候,別人都回家了你還在寫!
㈧ 四個字的名字好嗎
自我認為名字由父母決定,四個字的名字好不好也沒有這么一說,如果您認為會很好就可以為孩子取名了。
希望可以幫到您。
㈨ 起名,起四字名字正常嗎
每個人都有不一樣的想法 四個字這樣重名的機率大大減少 也有人希望把男女雙方的姓結合了再給孩子取名 比較有紀念意義也有個性 你不喜歡就可以不這樣去做 但是也不能改變別人的想法 我個人想法和你一樣 但是現在是自由平等的社會每一個都有自己的權利 別人家的孩子想怎樣就怎樣跟我們沒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