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事裁定書可以上網查嗎
台山市電纜廠訴{廠1}商標侵權糾紛案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00)江中法民初字第143號
原告:廣東省台山市電纜廠。地址:台山市石華路29號。 法定代表人:{李0X},廠長。 被告:{廠1}。 負責人:{陳2X},廠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台山市電纜廠訴被告{廠1}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書,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廠1}價值一十二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的機械設備,並已向本院提供財產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廠1}的價值一十二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的機械設備。 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 判 長 趙志實審 判 員 馮妙妍代理審判員 曹富榮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書 記 員 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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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5)蘇中民三初字第0074號
原告蘇州九龍電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吳江市松陵鎮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孫福林,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華中菁,江蘇蘇州正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江市新港電訊材料廠,住所地江蘇省吳江市廟港鎮金明村。
法定代表人丁阿鈺,廠長。
原告蘇州九龍電纜有限公司與吳江市新港電訊材料廠商標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審理中,原告蘇州九龍電纜有限公司於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解決了雙方間涉案糾紛,現原告蘇州九龍電纜有限公司自願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對其撤訴申請,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蘇州九龍電纜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42元,減半收取321元,其他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蘇州九龍電纜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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