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軟體著作權著作權名字的問題
是的,軟體著作權是不保護名稱的,可以重名,如果你非要保護的話,可以把名字注冊成商標
B. 軟體著作權可以任意取名字嗎
不可以,不可以和現有的軟體工作室或者公司的原創軟體取一樣的名字,因為他們享有這個名字的著作權,就好像商標一樣,別人先用了,你就不能再用,除非加盟和代理。
軟體只要名字不和別人的軟體名字相沖突,而且有新意,通俗易懂即可!
C. 申請軟體著作權時,著作權人除填寫單位名稱外,還可以寫個人的名字嗎
<p> 只有以名義申請的軟體,才可能顯示人為的名字,(或者公司+)以公司(單位、集體等)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屬於公司(單位、集體等)根本不會顯示實際設計人員的名字,實際設計人員在申請軟體著作權的時候都不需要(就沒有填寫這個的選項)提交的,所以以公司(單位、集體等)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根本無法拿出有版權局給出的設計人員證明。</p>
D. 軟體著作權名稱上有什麼要求
您好!
軟體著作權的名稱要求為「企業商號或商標+軟體用途+系統或者軟體結尾」
謝謝!
E. 軟體著作權名字有什麼要求嗎
建議軟體全稱以系統或軟體結尾——是您的軟體名稱有問題,軟體名稱結尾必須是系統、平台、軟體結尾,比如OA辦公管理系統或者OA辦公管理軟體等等
F. 軟體名稱有點類似,這算侵權嗎(軟體著作權)
首先糾正下,軟體名稱不屬於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有部分與硬體結合的軟體可以申請專利保護,商標的作用是商品的標識性,一般的,商品才具有商標。
另外附上軟體著作權侵權認定:
法院判斷兩項計算機程序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具體從三個方面考察:
1.代碼相似,即判斷程序的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是否相似;
2.深層邏輯設計相似,即判斷程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觀與感受」相似,即運行程序的方式與結果是否相似。
對於三個方面的判斷既可以各自獨立、分別作出判斷,又可以互相關聯,綜合判斷。
在具體的司法鑒定過程中,判斷被告曾經接觸過原告的版權程序,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證明被告確實曾經看到過,進而復制過原告的有著作權的軟體
2證明原告的軟體曾經公開發表過
3證明被告的軟體中包含有與原告軟體中相同錯誤,而這些錯誤的存在對程序的
功能毫無幫助
4證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著與原告程序相同的特點、相同的風格和相同的技巧,
而且這些相同之處是無法用偶然的巧合來解釋的。(中顧法律網)
G. 軟體著作權 寫學校的名字和寫自己的名字有什麼區別
區別太大了。。寫誰的,說明登記時候認認定的著作權歸屬啊,著作權到底歸學校還是個人,需要參照非職務開發條例來認定。咨詢可以網路 星光智庫,我們能做加急,謝謝^-^
H. 軟體著作權的著作權和署名權,設計權,怎麼鑒定
只有以自然人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才可能顯示著作權人為自然人的名字,(或者公司+自然人)
以公司(單位、集體等)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著作權屬於公司(單位、集體等)根本不會顯示實際設計人員的名字,實際設計人員在申請軟體著作權的時候都不需要(就沒有填寫這個的選項)提交的,所以以公司(單位、集體等)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根本無法拿出有版權局給出的設計人員證明。
只有公司給開出證明了,不知道這個辦法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