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名字的问题
是的,软件著作权是不保护名称的,可以重名,如果你非要保护的话,可以把名字注册成商标
B. 软件著作权可以任意取名字吗
不可以,不可以和现有的软件工作室或者公司的原创软件取一样的名字,因为他们享有这个名字的著作权,就好像商标一样,别人先用了,你就不能再用,除非加盟和代理。
软件只要名字不和别人的软件名字相冲突,而且有新意,通俗易懂即可!
C. 申请软件著作权时,著作权人除填写单位名称外,还可以写个人的名字吗
<p> 只有以名义申请的软件,才可能显示人为的名字,(或者公司+)以公司(单位、集体等)名义申请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公司(单位、集体等)根本不会显示实际设计人员的名字,实际设计人员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时候都不需要(就没有填写这个的选项)提交的,所以以公司(单位、集体等)名义申请的软件著作权,根本无法拿出有版权局给出的设计人员证明。</p>
D. 软件著作权名称上有什么要求
您好!
软件著作权的名称要求为“企业商号或商标+软件用途+系统或者软件结尾”
谢谢!
E. 软件著作权名字有什么要求吗
建议软件全称以系统或软件结尾——是您的软件名称有问题,软件名称结尾必须是系统、平台、软件结尾,比如OA办公管理系统或者OA办公管理软件等等
F. 软件名称有点类似,这算侵权吗(软件著作权)
首先纠正下,软件名称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有部分与硬件结合的软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商标的作用是商品的标识性,一般的,商品才具有商标。
另外附上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
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
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中顾法律网)
G. 软件著作权 写学校的名字和写自己的名字有什么区别
区别太大了。。写谁的,说明登记时候认认定的著作权归属啊,著作权到底归学校还是个人,需要参照非职务开发条例来认定。咨询可以网络 星光智库,我们能做加急,谢谢^-^
H. 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和署名权,设计权,怎么鉴定
只有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软件著作权,才可能显示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名字,(或者公司+自然人)
以公司(单位、集体等)名义申请的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属于公司(单位、集体等)根本不会显示实际设计人员的名字,实际设计人员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时候都不需要(就没有填写这个的选项)提交的,所以以公司(单位、集体等)名义申请的软件著作权,根本无法拿出有版权局给出的设计人员证明。
只有公司给开出证明了,不知道这个办法是否有效。